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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资金应缴利息税20% 券商解释5%针对银行

 添加时间:2008-01-24 原文发表时间:2008-01-24 人气:30
本文章共1662字,分2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
 

券商代扣20%利息税

  股民不服,券商解释5%只针对商业银行

  炒股的钱放在证券公司也有利息?这出乎很多股民的意料。但股民谭先生发现,券商给他的利息中,是按照20%收取利息税,而国家规定从去年8月15日起,利息税下调至5%.对此,相关券商解释说,利息税下调至5%是针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不在其列。

  券商代扣利息税上缴国家

  谭先生介绍说,其去年7月下旬在深圳中山证券公司开户,存入大约100万左右资金炒股。今年1月11日,证券公司给他打印出来了一份利息清单,上面注明他在炒股期间,未进入股市的资金共产生税前利息是642.45元,税后利息是513.96元,其中利息税,是128.49元。工作人员告诉他,利息税是按照20%征收。

  “国家不是在去年8月15日已经将利息税下调到5%了吗?”对此他很是不解,认为证券公司侵占了股民的利益。“我一个股民没有多少钱,可是20%的利息税是系统生成的,针对所有股民,累计起来也是很大一笔费用。”他为此决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这个问题。

  据记者了解,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去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记者就谭先生的疑问,近日与深圳中山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对此解释说,股民账户中未买股票的资金,一般按照活期利率计算利息。目前,由证券公司代扣的20%利息税将全部上交国家,并非由证券公司占有。

  股票保证金属于储蓄吗?

  但是,有网民对证券公司收取证券利息税也表示了反对意见,认为证券公司没有纳入“利息税”所指明的法律关系范围。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表明,利息税的纳税范围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中并没有证券公司。而交纳利息税的前提是从“储蓄机构”取得利息收入,“第二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股市中的股票保证金应属于“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因为大家把钱存入证券公司的目的只有一个“购买股票”,不是为了“利息”,因而应享受《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第五条的免税条款:“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

  而据记者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起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9年10月25日下发《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第697号),该《通知》要求,“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有关人士指出: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起到股民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在证券公司买卖股票的一种桥梁作用,实质是银行存款的另一种形式。普通居民在银行存款,要缴利息税,同样,股民在证券公司为买卖股票存入的资金也应交纳利息税。如果在券商处的存款不收利息税,那么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将会取代银行的活期存折,资金柜台将会成为银行的储蓄所,最终将会扰乱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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